一、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等要求,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可申请评审相应级别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级分为:

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三、本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

全省普通(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的教师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各级教科研、电化和装备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在职教育教学人员。


城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任教以来须有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县域内)或青南三州累计1年以上任教、支教经历。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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