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在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金融经济研究、金融经济管理决策和金融经济管理实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参加经济系列金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金融)、经济师(金融)、高级经济师(金融)、正高级经济师(金融)。


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组织协调和研究能力,能够解决金融经济工作中的相关疑难问题和关键性业务问题。工作经验丰富,能够开展金融经济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方法,能为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具备设计或组织实施金融经济管理项目的能力。具有指导经济师开展业务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①具备硕士学历、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金融)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通过高级经济师(金融)考试,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②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金融)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且通过高级经济师(金融)考试,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三条,其中,连续在县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主持(累积2年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累积3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均利润增长5%以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减亏5%以上。(附年度财务报告)

2.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中外投融资、兼并重组、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企业上市、管理创新等项目,或县级以上金融改革创新、金融招商、金融市场、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金融扶贫、数字金融、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稳定、金融监管等项目,提出的方案得到市(州)、厅(局)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实施。(附市州或厅局以上批准文件和方案)

3.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制定完成市(州)、厅(局)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1项以上或金融业相关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2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附市州或厅局以上批准文件及规划文本)

4.作为第一完成人参与撰写金融相关领域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1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或厅(局)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附批示或采纳佐证材料)

5.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编著、译著、教材等1部(本人完成10万字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6.青海省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或青海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获得者,或其它相应的省(部)级以上奖项、荣誉称号获得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7.获得1项以上与金融经济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奖;或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经济研究成果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8.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1项以上金融经济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经济金融相关的市(州)、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附报告、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成果证书或水平评价意见书)

9.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解决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金融经济相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具有较强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经业内3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附相关佐证材料)

10.主持(累积2年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累积3年以上)参与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决策、监督管理期间,所在机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出较大贡献,获得青海省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奖AA以上或省委、省政府其它相关奖项、表彰;或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连续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或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率、不良贷款率、担保代偿率等指标达到监管要求并优于省内同业平均水平;或有效化解本行业、本单位重大金融风险,规避重大经济损失。(附证书或报告、会计报表,以监管部门统计为准)

11.全面落实本专业领域相关政策,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政策综合运用能力,在对实际工作进行全面归纳总结的基础上,独立提出2项改进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工作的管理办法,经市(州)、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或者组织专题研究并主持制定2项县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并推动改革落地见效;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制定1项县级以上地方金融政策措施并发布实施。(附发文文单、批准文件或实施文件、改革方案)

12.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3项以上省(部)级重点项目前期规划、评估、实施方案等金融经济相关咨询、论证报告,并获得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下文执行;或主持编写5项以上市(州)、厅(局)级以上单位下达的重点项目咨询报告,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附报告、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批复)

13.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累计三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直接认定

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

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

计划杰出人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申请直接认定正高级经济师(金

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破格申报

1.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博士后研

究人员以及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引进人才,且通过高级经济师(金融)

考试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2.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工作达到业绩条件且贡献突出,但不具备规

定学历或达不到任职年限要求,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须达到系列条件之一,

且符合申报职称相应评审条件要求项数。

①具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领军人才、青海省优秀专家称号的

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正高级经济师(金融),可

提前2年申报;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

②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并获得1项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二等

奖以上;或主持完成并获得1项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可提前1年申

报。

③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连续三年

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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