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在职在岗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备规定的学历,取得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报考或晋升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等要求的在职会计人员,可报考或申报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三、初级、中级资格通过考试方式取得,高级会计师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会计师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四、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任会计师职务以来,工作能力和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担负大中型企业和一定规模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2.主持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一定规模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规范、办法等;

3.主持所在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或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会计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

4.参与单位经营管理,能对所从事的财会工作或分管范围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有独到见解的建议,为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专业能力得到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肯定。


(一)具备博士学位,在青工作满1年,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高级会计师;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相关工作满4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相关工作满5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相关工作满7年;

(五)取得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统计师的人员并从事会计工作,聘任相应职务且同时达到上述学历资历要求。


任会计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要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在财务、会计等领域某个方面有前瞻性研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2.在管理会计建设和推广中发挥重要作用,大幅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3.牵头或具体负责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有效实施;

4.具备较高的财务分析和市场分析能力,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等方面成效显著,得到部门或单位的采纳和推行;

5.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制定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操作规程或发展规划,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批准实施,须有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认可;

6.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大中型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审计、评估等项目;

7.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人员参与县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研究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

8.在会计师事务所等会计中介机构从事中介业务,参与过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或参与过3项以上重要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业务,或作为注册会计师连续专职执5年以上;

9.青海省高端会计人才,或专业业绩突出,被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评为先进个人;

10.公开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论文或出版1部以上专著(通过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论文鉴定)。


(一)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全国先进(杰出)会计工作者等称号者可提前2年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三)主持完成的财务、会计类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者可突破学历要求或提前2年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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