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较为扎实的文物博物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专业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


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聘任助理馆员满4年;取得大学专科、中专(含职高、技校)或高中毕业学历,聘任助理馆员满5年,可申报馆员。



从事不同专业的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须对照所从事专业进行申报,且同时符合本专业2项以上条件:

1.文物博物馆研究

(1)独立完成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文物博物馆领域文章1篇以上,或在市州级以上内部刊物发表2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合著者,公开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报告、图录1部以上,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2万字。

(3)作为参与人(排名前十名),取得省级以上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规划、应用技术等方面课题研究1项以上,形成研究报告并被省级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须提交印证材料)。

(4)作为参与人(排名前十名),制(修)订省级文物博物馆领域的政策法规、地方标准、内部技术规范1项以上。

2.文物保护

(1)独立完成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文物保护领域文章1篇以上,或在市州级以上内部刊物发表2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合著者,公开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报告、图录1部以上,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2万字。

(3)作为参与人(排名前十名),完成2项文物保护维修、监测、安全防范方案或规划编制(以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正式批复为准)。

(4)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参与(排名前十名)完成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5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维修、监测、安防工程。

(5)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人员,参与(排名前十)文物保护修复项目1项或10件馆藏文物的修复或复制或拓印工作并通过验收(以通过验收的正式报告或文件为准)。

(6)从事藏品保管工作的人员,熟悉藏品保管工作,严格执行藏品管理制度,规范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编目卡,管理期间藏品安全无事故,参与(排名前十名)完成全部或300件以上完整规范的馆藏文物档案或撰写文物词条100条以上,并通过本单位审核(以所在单位的证明、撰写的词条等印证材料为准)。

3.文物考古

(1)独立完成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文物考古论文、发掘简报1篇以上,或在市州级以上内部刊物发表2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合著者,公开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报告、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3万字。

(3)参与(排名前十名)文物考古领域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已结项,以结项报告排名顺序为准)。

(4)全程参与(排名前十名)完成5项考古调查、勘探,或2项考古发掘,并同时参与完成相应项目结项或完工报告;或独立完成3幅测绘图或30件文物绘图、照片并发表在公开刊物上。

4.文物利用

(1)独立完成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文物利用领域文章1篇以上,或在市州级以上内部刊物发表2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合著者,公开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报告1部以上,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2万字。

(3)参与(排名前五名)“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评选并入围1项;或在本馆或全国二级(含)以上博物馆举办展览1项;或参与引进国家二级(含)以上博物馆展览2项以上;或参与策划设计并组织实施展览项目2项以上;或参与完成2个以上展览方案的编制并组织实施(以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复为准),或参与设计并组织实施文物数字化展览项目5项以上。

(4)参与(排名前五名)完成并公开出版展览图录和展览特刊2本以上。

(5)参与(排名前五名)策划并组织实施4场以上大型(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社教活动;或独立讲解500场次以上;或参与完成展览项目讲解词撰写2次以上(提供相关印证材料为准)。

(6)参与(排名前五名)文创研发设计并投入生产和实际应用的文创产品 20款以上(以文创产品的设计方案、生产许可或实际应用文件为准);或参与完成3项文博行业数字化建设项目并通过验收使用(以验收报告为准);或参与开发2款以上文物博物领域相关软件并通过验收使用(以产品设计方案、验收报告或实际使用相关印证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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