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中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和文物利用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文物博物系列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其中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三条 本评价标准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考核、继续教育和学历资历要求等;评审条件包括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和业绩等。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申报条件、评审条件。
基本掌握文物博物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或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物博物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日常基础性工作。
(一)取得中专学历(含职高、技校)或高中毕业,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后,可申请认定助理馆员。
(二)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后,可申请认定助理馆员。
(三)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后,可申请认定助理馆员。
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内部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及以上。
2.参与文物博物馆专业项目1项以上。
3.参与文物博物专业方案、报告编写1项以上。
以上项目或报告已通过国家或省级文物主管部门验收或已正式出版。
符合学历和专业要求,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1项以上。
2.作为前5名,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或作为前5名,参与制定2项地方标准,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行业部委等部门颁布实施。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1件本专业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或社会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