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推进青海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青海省各级讲师团、团校、党政群机关职工培训教育机构直接从事教学(宣讲)科研工作且符合相应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范围。青海省各级讲师团、团校、党政群机关职工培训教育机构教学(宣讲)科研所需的以哲学社会科学类为主的专业。

第三条 人力资源培训专业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资格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熟悉教学(宣讲)环节,积极参与教学(宣讲)科研活动,具备一定的教学(宣讲)科研能力。


获得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领域教学(宣讲)工作满3年,考核合格;或获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参与教学(宣讲)活动,试用1年期满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助理讲师。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1个专题的教案、讲义、课件等教学(宣讲)内容,并参与试讲(宣讲)。

2.参与申报 1项科研课题;或参与所在单位1项调研咨询项目;或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2.获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排名第一)1项。

3.科研、决策咨询成果获省部级以上主要领导实质性批示并被法规、政策采纳1项。

4.主持完成市(州)委、政府或省委省政府部门重大委托项目1项以上,并被采纳。


绿色评审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