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省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推进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青海省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且符合相应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教师(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专业范围。青海省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所需的以哲学社会科学类为主的专业。

第三条 青海省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资格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熟悉教学环节,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具备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


获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参与教学科研活动,试用1年期满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助教。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1个专题的教案、讲义、课件等教学内容,并参与试讲。

2.参与申报并立项1项科研课题;或参与校院1项调研咨询项目;或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精品课1项。

2.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项。

3.获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三)1项。

4.科研、决策咨询成果获中央政治局委员实质性批示。

5.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6篇(独著),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上发表4篇以上。

6.主持完成青海省委、省政府重大委托项目1项以上,并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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