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涉农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和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从事农学、园艺、土肥、植保、畜牧、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农业经济管理等专业的农业技术(生产及技术试验、示范、推广)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农牧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农牧系列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称三个层次,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资格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工程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经师)和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农经师),同时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作为正高级职称。
1.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
2.工作经历和能力: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取得大学本科毕业或学士学历,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中专(含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且任技术员资格满4年。
符合学历和专业要求,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以上;作为前五名,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1项以上。
2.作为前五名,参加制定1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作为前五名,制定2项地方标准,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行业部委等颁布实施。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1件本专业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