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组长3次(含3次)以上或主审5次(含5次)以上。
2.主持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市(州)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县(区、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以上。
3.担任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州)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且通过高级审计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且通过高级审计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且通过高级审计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三条,其中连续在县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
1.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审计建议意见对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中有2项以上被省部级单位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市(州)级或省直部门单位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2.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3.审计结果运用或审计技术方法创新,被市(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关部门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4.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市(州)级以上行业或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被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5.因审计工作成果获得市(州)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三等功以上奖励。
6.担任组长或主审的审计项目获得审计署表彰的优秀审计项目1项,或者担任组长或主审的审计项目获得全省表彰的优秀审计项目2项。
7.主持或承担市级以上与审计相关的科研课题(如参与需排名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8.在社会中介组织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年度咨询等2项以上。
9.在正式出版社出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10.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3篇以上审计等相关专业论文、调查报告(独著或第一作者)。
11.审计案例或审计方法被省级以上评选获奖的主要完成人。
12.参加大中型审计项目,撰写完成有较高水平的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2份以上,在行业或单位起到示范引领作用,被市(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3.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任现职以来累计3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