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学术或者技术成果。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取得硕士、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学位),任馆员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取得大学专科、中专、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任馆员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申报人员除具备以上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外,

任馆员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1)主持制定较为完善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信息化等工作制度和方案并组织实施2种以上,或主持制定修订本岗位(系统)事业发展规划、数字档案馆(室)建设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等,其中2项付诸实施(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为依据)。

(2)在机关档案室主持完成3次以上年度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或在档案馆制定年度接收计划,每年完成依法移交进馆档案5个全宗以上(提供年度档案接收计划、接收报告);或整理纸质档案1000卷(或10000件)以上;或整理音像档案400小时以上(提供整理工作报告)。

(3)参与制作(前3名)经新闻出版部门许可同意的档案影视专题片1部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名)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在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以省级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或相关材料为依据。

(4)主持完成1项以上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并通过验收(提供岗位证明和验收文件)。

(5)作为档案业务技术骨干,入选青海省档案工作考核测评验收评价成员库并参与省、市级档案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评定验收等工作5次以上(附相关邀请文件或签字表)。

(6)为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被市州(厅)级以上单位采用1篇以上(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7)主持(前3名)制定市厅级(含高校、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以上档案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或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方案,并付诸实施(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为依据),效果良好。

(8)独立或者第一作者,在全国公开发行(有正式刊号)的出版物(不含增刊)发表档案相关专业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档案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论文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论文检测符合要求,无学术不端行为。

(9)独著或者合著出版档案相关专业著作、教材、译著1部以上,在合著中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以书中注明的撰稿人编写章节或字数为准;

(10)参与选题并担任过20万字以上档案史料汇编的编辑、审稿,或担任过2种以上(每种10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

(11)主持完成1项或者主研完成2项市州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达到该行业领域先进水平。

(12)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1项省级档案工作技术标准,并发布实施。

(13)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1项以上省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评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14)主持或主要参与(前3名)完成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种档案展览(展线长度50米以上)的展陈大纲、设计方案(提供佐证材料);或主持、主要参与(前3名)完成档案展览馆(展线长度100米以上)等建设项目,验收通过并开放利用(附相关资料、照片等佐证材料)。

(15)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档案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提供专利证明)。

(16)任现职期间曾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1次以上(提供表彰奖励决定等材料),


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职称:

(一)在档案法规标准、档案收集鉴定、档案保管保护、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学理论研究等领域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档案相关专业研究成果得到省级以上档案部门认可,并在省级以上范围内推广应用的(提供研究成果及推广应用相关证明材料)。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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