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条件为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和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中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分设员级、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本条件不包含正高级研究馆员,正高级评审条件另行制定。


在档案专业岗位上工作,具有完成一般技术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中专、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档案专业工作,且任管理员资格满4年。


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职称:

(一)在档案法规标准、档案收集鉴定、档案保管保护、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学理论研究等领域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档案相关专业研究成果得到省级以上档案部门认可,并在省级以上范围内推广应用的(提供研究成果及推广应用相关证明材料)。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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